长春离婚律师普法:关于子女抚养费,这些法律常识要知道
长春离婚律师普法:关于子女抚养费,这些法律常识要知道
1、抚养费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司法解释非常明确的确定了抚养费的范围。
2、实务中,抚养费的一般计算规则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如果父母月工资数额可以确定,一般按照父母月工资收入的20%至30%确定月抚养费。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收入×百分比=每月应付抚养费。
(二)如果无法确定父母每月具体收入,但父母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可以证明父母挂靠某行业领域的公司工作,则按照该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20%至30%予以确定。例如,2019年交通运输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71538元,则每月应付抚养费=71538×百分比÷12。
(三)如果父母无固定职业(或无业),不好确定行业领域,且为农村户口,则按照农村年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确定。
1、按照农村消费性支出计算抚养费的方法: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2=每月应付抚养费。
2、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抚养费的方法: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百分比÷12。
(四)如果父母无固定职业(或无业),不好确定行业领域,且为城市户口,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计算方式同农村无业人员。
3、20%至30%的比例如何确定
(一)关于20%至30%之间如何确定比例值的问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按照25%比例确定抚养费较多,但也不排除法官会因父母的户口性质、有无固定工作或收入、子女实际消费需要、父母抚养子女个数等因素对比例作出自由裁量。
(二)如果想争取尽可能高的比例,一方面,需要在举证上下功夫,比如,如果子女有先天性慢性疾病,可以向法院提交子女需要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治病发票及关于特殊护理品的医嘱等证据;另一方面,也需要指导当事人向法官建立较好的印象,在情感上获得法官的支持。
4、当事人对抚养费的期望值超过父母工资的20%至30%,如何处理?
(一)若当事人对于抚养费的期望值很高,对于超出一般子女正常成长需要的不合理主张,应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不会支持的理由,诚实告知其通过判决获得支持基本无可能性,但不排除通过调解可以获得。比如,子女希望出国留学,一年需要几十万的学费,但父亲每月工资6000元,那么子女向其父亲主张每月几万元的抚养费就不可能被支持。
(二)若当事人期望的抚养费超出了父母工资的20%至30%,但超出部分是子女合理正当的需要,这种情况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例如,子女每个月看病吃药是维持生存所需,一方面,对于已经实际发生了的医疗费票据等应及时向法院举证提交,要求抚养人承担50%;另一方面,可尝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为依据,要求超越月收入20%至30%的标准对抚养费作出判决,当然,这只是笔者内心非常期望获得支持的一个尝试性建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上获得支持还是非常困难的。
(三)关于常规抚养费的判决生效后,后期若出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可增加抚养费的新情形,如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大额医疗费支出等,当事人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另行协商增加或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条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时间期限问题。
(一)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例如成年的精神病人。
6、婚姻关系未解除,可以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可以,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